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等规范文件,相关工作得以依法规范开展。近日,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这一要求,依法对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进行了终结审查。
基本案情:2025年7月,石某乙因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家房顶积水渗湿自家后墙,拦住石某甲不让其离开,并用左手抓住石某甲驾驶的皮卡车方向盘,双方发生争吵,石某乙右手伸进车窗抓伤石某甲脖子,石某甲拿起副驾驶位的扳手砸伤石某乙左手。石某甲倒车准备离开时,石某乙又冲过去抓住方向盘和车门,被拖拽五六米致左足受伤,后被他人拉开。经鉴定,石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定石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有过错等情节,依法对石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是否需要对石某甲进行行政处罚。
履职情况:行政检察部门接收案件后,审查了刑事侦查卷宗和刑事检察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核实了解情况,与办案民警进行了沟通,查明双方系邻里关系,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案发后,石某甲与石某乙积极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书面谅解。经过开展处罚必要性审查,认为石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但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有过错,双方系邻里关系,基于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被不起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犯罪情节等因素,根据《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遂依法终结审查。
自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全面开展以来,该院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对无行政处罚必要的案件作终结审查处理18件,既避免“不刑不罚”,又防止“非刑即罚”,既严守法律尺度,又传递了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