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就有“拾金不昧”,如今拾得他人银行卡,能否私自取款吗?下面通过泾川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来为大家解答。
李某某在某市场内拾到一个钱包,装有现金若干、银行卡二张、社保卡一张,怀着侥幸心理,在ATM机使用社保卡试卡时,不料想猜中密码,后多次取现达16200元。案发后,李某某退还全部涉案款及银行卡。
泾川县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信用卡包括有透支功能的贷记卡,也包括具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社保卡属于后一种。李某某拾得他人社保卡并取现16200元,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规定,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泾川县人民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检察官提醒: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卡等,如不慎丢失,应立即挂失并补办。捡拾到他人信用卡、现金等财物,应弘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及时交公安机关或失主,莫因一时贪念,私自取款,触犯刑律,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