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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21-07-20 17:23: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泾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4月30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2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1日20时49分,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泾川县玉都镇信用社门口(下玉公路19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2.1mg/100ml;程某某驾驶的五星福田牌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别为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童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鹏君

                                 2021年6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9403****。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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